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4年度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23〕93号),为有序开展2024年度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方式
本年度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具体负责,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牵头组织,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予以配合,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和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具体实施。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各市州级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湘环发〔2023〕93号)同步组织开展,结果由市州生态环境局自行发布。
二、工作安排
(一)2025年2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进一步核实湖南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内的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名单,于3月5日前将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名单异动情况表(附件1)报送至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核实确认后统一调整。
(二)2025年3月,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提供2024年度环境监管信用信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标准》,于3月20日前将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2024年度环保信用信息上传至湖南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三)2025年4月,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在湖南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填报单位基本信息,上传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承诺书(附件2),核实本单位相关环保信用信息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四)2025年5月,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拟定参评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初评结果,并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公示,征求企事业单位及公众意见。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会同市州生态环境局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拟定等级进行复核,报厅务会审议后统一发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应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工作任务,及时高效开展年度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收集本级或本部门(单位)在环境监管工作中产生的环保信用信息,核实无误后,按要求提供省环保信用评价办公室,并且录入湖南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不得瞒报、漏报。
(二)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各市州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统一调度、检查与通报。环保信用评价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规范评价行为,环保信用信息一经录入,除核实情况不属实外,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加扣分值。严禁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以任何名义向企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湖南省2024年度省级参评企事业单位名单异动情况统计表
2、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承诺书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