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省领导多次就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办法》)规定,应当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定具体办法。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跨省转移审批服务,根据企业反映转移审批程序复杂,环节多、时限长、跑动勤等问题,聚焦危险废物转移管理重点、难点、盲点,2019年3月启动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管理办法编制工作,分管厅领导带队赴江苏、江西、浙江、广东、湖北、福建等省厅专题调研,先后3次书面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相关企业意见,经多次专题会议、数次座谈会及专家论证,经厅务会议、厅主要领导专题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和部门会签,11月3日经省政府签审同意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湖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出台填补了我省跨省转入审批制度短板,贯彻落实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体现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利用管控”要求,是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有效防控环境风险的有力举措,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范审批、强化监管、转移限制和附则。根据《规范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严格危险废物转移利用管控”要求,坚持“控制总量、消减存量、联防联控、严管严惩”原则,在联防联控机制下统筹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工作,建立“黑白名单”类别管理制度,根据全省危险废物利用能力评估情况,核准年度跨省转入计划,落实“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减排目标任务。同时,明确抽检比例和例检要求,强化转移事中事后监管和部门信息共享,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违法行为,并通过加大案件曝光力度、鼓励有奖举报、纳入信用评价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监管。
三、跨省转入为什么要遵循“控制总量、消减存量、联防联控、严管严惩”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按照《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等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利用能力过剩的现状,提出“与我省危险废物富余处理能力相匹配、与排污许可要求相符合、与污染物区域削减总量相吻合、与技术工艺相适用”管理要求,坚持“控制总量、消减存量、联防联控、严管重惩”原则。
四、为什么要在联防联控机制下统筹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工作?
《转移办法》第三条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一方面,危险废物长距离转移不利于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高,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生在这一环节;另一方面,危险废物大规模、长距离转移还将大幅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因此,危险废物应就近转移至省内或相邻区域省份为主。
对于确需跨多省(区)转移利用的,根据《固废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可在危险废物联防联控下统筹管理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活动。截至目前,我省已与重庆、江苏、甘肃、河北、陕西、山东、青海、西藏、湖北、福建、江西、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四川、海南、香港、澳门等15省4区生态环境部门签订了危险废物联防联控合作协议,2023年将落实“白名单”简化审批制度,按批次复函供转出省份直批。
五、为什么要核准年度跨省转入计划?
一方面,落实“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减排目标任务要求,基于我省区域内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危险废物利用能力评估情况,需对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进行总量控制。
另一方面,因疫情、停产等不可控因素,导致拟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发生变化或中(终)止转移计划等情形,设置每年1月核准年度跨省转入计划,7月核准下半年调整计划的调控机制,优化服务的同时确保跨省转入年度总量受控。
六、“黑白名单”分类依据是什么?如何实现动态调整?
经梳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结合我省利用工艺,通过多方征求意见、多次专家论证形成危险废物跨省转入“黑白名单”。
“黑名单”分类依据(有以下任意情形之一的):1.暂无成熟利用技术的;2.具有强腐蚀性、感染性;3.含剧毒物质的;4.易致癌易致死易致突变的;5.资源化利用率低且次生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6.危害特性不明的。如
“白名单”分类依据(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1.综合利用价值高的;2.环境风险可控的;3.二次危险废物产生量少的。
《办法》试行期间,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将跟踪《办法》执行情况,收集整理多方意见和建议,定期就“黑白名单”调整需求开展论证评估,并公布调整结果。根据省内利用技术发展和行业生产状况,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扩充“白名单”类别范围,削减“黑名单”类别范围,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七、对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要求主要有哪些?
对于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活动的环境监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单位:具有如实提供危险废物产生工艺、类别、数量,妥善包装危险废物并使用电子标签,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责任。
对于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接受单位:具有年度计划申报,如实填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电子台账,执行经营月报、年报和危险废物入厂检测分析报告备案等制度,落实铅、汞、镉、铬、砷、铊和锑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配合使用电子标签等责任。
对于跨省转移承运单位:具有备案运输工具信息、驾驶员信息、应急预案、运输线路等道路运输事项信息,执行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轨迹追踪管理制度等责任。
八、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有什么举措?
一是分类审批。借鉴江苏、江西等10省份严控跨省转入的有关要求,建立“黑白名单”类别管理制度。严禁“黑名单”类别跨省转入利用,控制环境风险;不限制“白名单”类别跨省转入比例,鼓励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二是推进“四减”。减程序和减时限方面,制定了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审批程序,纳入“白名单”管理的简化跨省转移审批程序,办结时间缩减至5个工作日,实行“容缺后补”制度,对非主审要件不全的可采用申请人承诺后补方式提前受理。减资料方面,实行“一企一档”基础信息管理制度,减免营业、运输执照和《道路运输许可证》等7项资料。减跑动方面,跨省转入全过程活动在湖南省固废管理平台开展,申报只需网上提交电子资料,商请、函复全程线上办理,实现“不见面审批”和“一次也不用跑”。
三是服务实体经济和高质量发展。全力支持含战略性稀有金属的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年度报批总量不受经营许可比例限制,服务“三高四新”战略发展。严控省外危险废物转入利用总量,不再新增过剩产能的、预处理或协同处理方式处理危险废物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无总量来源的等三类省外危险废物利用规模,引导危险废物利用行业良性发展。“黑白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以“白名单”优惠政策带动企业尽快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九、为什么要开展跨省转入利用情况抽查,并设置抽检比例?
一方面,《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有关要求,接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接收每批危险废物时,应当对危险废物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以确认所接收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经营合同或其他运输文件所列危险废物是否一致。
另一方面,跨省转入报批资料取消了检测报告,对于拟跨省转入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污染物控制和排污许可相关要求,开展抽检和例检以防范环境污染风险。
为落实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抽检率不低于20%的要求,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实际转入的危险废物按不低于转入批次总数20%的比例抽检,每季度实际转移量大于5000吨的计划例检。对检查结果超出误差率范围或超过限制要求的,责令限期退运相关批次或依法组织代处置。
十、如何与现有持证单位审批进行衔接?
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式证有效期为5年,考虑到部分许可证有效期超出本办法试行期,现有持证单位按已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跨省转移计划。已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原料来源省内外比例限制的,可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黑白名单”类别管理要求进行变更。
十一、下一步工作还有哪些考虑?
以贯彻落实《办法》为抓手,加强危险废物全链条、全过程环境管理,同时强化服务意识,多措并举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控相关责任方提供便利服务。
一是落实《办法》相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将扎实抓好《办法》执行,跟踪其执行情况开展评估,试行期满及时修订完善。
二是完善我省固体废物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跨省转移线上审批和线上监管,实现无纸化审批,掌握转移全过程相关情况,提高审批效率,提升企业获得感。
三是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和信息化追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督促各市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加强宣传与培训,指导危险废物转移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要求,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如相关法律法规等出台或修改,将适时对《办法》进行修改。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sthjt.hunan.gov.cn/sthjt/xxgk/zcfg/gfxwj/202211/t20221117_29129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