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解读《湖南省贯彻落实〈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背景依据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及处理要求。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判定和处理,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工作专班,积极对接国家政策,广泛开展调研摸底,充分征求部门意见,起草编制了《湖南省贯彻落实〈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征求意见过程
2024年3月5日,工作专班完成《实施细则》初稿,经厅内相关处室单位研究后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实施细则》征求了生态环境部监测司、监测总站、省厅各处室、各市州局、省监测中心、各市州监测中心、部分排污单位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等54个单位的意见,共收到86条意见或建议。经研究,采纳60条,部分采纳8条,未采纳18条。《实施细则》在通过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后,在省司法厅备案登记,于2024年6月28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正文共16条。包括目的和依据、基本原则、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管辖与调查、责任义务、判定程序、判定复核、平台管理、禁止参与政府采购、依法查处、线索移送、损害索赔、追责问责等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四、主要特点
一是设定判定程序。《实施细则》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办理过程中规定了判定及复核程序,在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案件办理的重要证据。
二是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成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弄虚作假机构及责任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平台。该平台为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三是依法分类处理。《实施细则》规定,当事人构成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外省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嫌弄虚作假的,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或移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是依法限制从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点击查看: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