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2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3号),明确主要污染物在原有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七类基础上增加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四类污染物,同时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以下简称价格标准)。2022年9月,根据该规定,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过渡期(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价格标准。该文件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现亟需对价格标准进行重新发文明确。2023年以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专业机构、领域专家和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价格标准制定研究,经成本调查和专家评审,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文,制定我省价格标准,印发《关于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第十一条规定“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3号)第二条明确了主要污染物在原有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七类基础上增加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四类污染物。同时在第六条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为确保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缴、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等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我省价格标准。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价格标准。一是明确价格标准制定的各项因素;二是根据价格标准研究成果,提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标准建议值。
(二)明确基价标准执行的具体规定。一是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明确政府出让排污权指标不得低于基价标准,回购收储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不得高于基价标准;二是排污单位之间交易遵循公平、自愿、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按照市场供求关系,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三)明确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的3个时间节点,并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以取得排污许可证作为起算节点。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4〕98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2〕16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82号)为依据,明确3个时间节点:一是2014年7月1日至湘发改价费〔2016〕682号文发布之日(即2016年8月25日)通过交易获得原七类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十年内免缴有偿使用费。二是湘发改价费〔2016〕682号文发布之后(即2016年8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通过交易获得原七类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自正式投产运行后缴纳有偿使用费。三是2024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通过核定或交易方式获得原七类和新增四类(挥发性有机物、总磷、汞、铬)共十一类污染物排污权的在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按照收费标准缴纳有偿使用费。
(四)明确有偿使用费征管要求。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执收单位要及时做好收费公示,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