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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10 16:11:04 字体大小: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处罚情形 首违不罚(轻罚)情形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6.《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种类:罚款,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2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种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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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建设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初次违法、经责令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2.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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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强制措施种类: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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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排污单位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5.《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产整治
1.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大气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列入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名单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或者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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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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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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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8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处罚种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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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种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9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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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11 对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每次五千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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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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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种类:撤销排污许可证,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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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种类: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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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种类:审批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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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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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限制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从业。
1.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委托编制的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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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20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责令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自行停止生产和使用,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21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公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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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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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罚种类: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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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强制措施种类: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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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初次违法,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2.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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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违规进行非法开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自[2020]26号)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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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违规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自[2020]26号)
处罚种类: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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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违规进行开矿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自[2020]26号)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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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违规从事禁止范围以外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自[2020]26号)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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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风景名胜区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自[2020]26号)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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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自[2020]26号)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设施,并采取补救措施。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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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处以三百以上三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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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水污染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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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强制拆除,停产整治。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2.除前款规定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未经审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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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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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 处罚种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7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8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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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40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强制执行种类: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未经审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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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强制执行种类: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2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责令关闭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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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强制执行种类: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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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限划分详见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环人事〔2020〕23号)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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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制药、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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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以及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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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以及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强制执行种类: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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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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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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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水上餐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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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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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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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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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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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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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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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初次违法,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58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2.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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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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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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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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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处罚种类: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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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强制措施种类: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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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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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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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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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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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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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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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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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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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强制措施种类: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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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拒不接受噪声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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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等行为的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关闭。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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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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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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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强制措施种类: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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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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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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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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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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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处罚种类: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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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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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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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对拒不配合土壤污染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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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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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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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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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罚款,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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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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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拒不接受固体废物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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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拒不接受医疗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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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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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95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96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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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对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又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处罚种类: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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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对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强制执行种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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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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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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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处罚种类: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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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强制措施种类: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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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对违反规定将省外固体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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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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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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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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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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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对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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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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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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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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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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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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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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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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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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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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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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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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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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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强制措施种类: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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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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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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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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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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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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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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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三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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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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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拆除或关闭
1.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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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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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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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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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强制执行种类: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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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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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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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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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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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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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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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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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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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强制执行种类: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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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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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等行为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强制执行种类: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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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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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等行为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强制执行种类: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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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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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对核设施营运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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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151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52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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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处罚种类: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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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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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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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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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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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强制执行种类:代履行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




159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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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对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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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处罚种类: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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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强制措施种类:
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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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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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对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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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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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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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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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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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对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70 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71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强制执行种类:
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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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4.《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第一点: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73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排污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174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建设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175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76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使用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177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78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备案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7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主体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80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主体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8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Sheet 2:Sheet1 (2)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处罚情形 首违不罚(轻罚)情形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6.《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种类:罚款,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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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种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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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 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建设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初次违法、经责令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2.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立即停止建设并启动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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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强制措施种类: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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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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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 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处罚种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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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种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7 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4.《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8 对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每次五千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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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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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罚款、限制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从业。
1.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受委托编制的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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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单位已按相关要求建设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责令限期整改后,建设单位自行停止生产和使用,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合格,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12 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初次违法,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2.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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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水污染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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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强制拆除,停产整治。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2.除前款规定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未经审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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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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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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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18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初次违法,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19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2.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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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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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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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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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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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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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罚款,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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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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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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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29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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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处罚种类: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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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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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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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34 对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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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排污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36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建设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37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使用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高频执法事项
38 对排污单位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5.《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停产整治
1.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大气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列入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名单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4.违反《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或者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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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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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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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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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种类:撤销排污许可证,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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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种类: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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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种类:审批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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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47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公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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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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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罚种类: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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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强制措施种类: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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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违规进行非法开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自[2020]26号)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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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违规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自[2020]26号)
处罚种类: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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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违规进行开矿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自[2020]26号)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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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违规从事禁止范围以外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自[2020]26号)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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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风景名胜区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自[2020]26号)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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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自[2020]26号)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设施,并采取补救措施。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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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处以三百以上三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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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 处罚种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9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60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强制执行种类: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未经审批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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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强制执行种类: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62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责令关闭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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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强制执行种类: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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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限划分详见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环人事〔2020〕23号)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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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制药、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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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以及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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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以及贮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强制执行种类: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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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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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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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水上餐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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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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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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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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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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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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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锅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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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处罚种类: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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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强制措施种类: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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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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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对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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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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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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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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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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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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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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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强制措施种类: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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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对拒不接受噪声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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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等行为的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关闭。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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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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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强制措施种类: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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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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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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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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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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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处罚种类: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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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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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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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对拒不配合土壤污染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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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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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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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对拒不接受固体废物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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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对拒不接受医疗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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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5 对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又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处罚种类: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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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对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强制执行种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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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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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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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强制措施种类: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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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对违反规定将省外固体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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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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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对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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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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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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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对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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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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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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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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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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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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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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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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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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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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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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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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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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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强制措施种类: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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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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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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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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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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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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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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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三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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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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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拆除或关闭
1.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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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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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强制执行种类: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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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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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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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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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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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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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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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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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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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强制执行种类: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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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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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等行为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强制执行种类: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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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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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等行为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强制执行种类: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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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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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对核设施营运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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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56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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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处罚种类: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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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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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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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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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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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强制执行种类:代履行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




163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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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对造成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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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处罚种类: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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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强制措施种类:
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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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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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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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种类: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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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种类: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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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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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对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73 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五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免于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74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强制执行种类:
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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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4.《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第一点: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76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77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78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备案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7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主体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80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主体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18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单位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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