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规划计划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5 08:00:00 字体大小: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9日

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据本实施细则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州、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州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管理权、参与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二章  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六条  州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职责

州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州人民政府、州环保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环境保护工作;研究提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环保形势,研究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州直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全州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指标,做好年度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一)对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

(一)环保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拟定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业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同级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责任

(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二)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拟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四)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经信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

(三)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参与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规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六)协助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措施。

(七)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第十二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十三条  科技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二)加强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作责任

(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七)负责城区黄标车限行和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工作。

(八)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实施中涉及的机动车限行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工作责任

(一)监察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执纪监督问责。

(二)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二)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排污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责任

(一)配合绩效办,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二)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手续。

(三)开展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矿山地质灾害,负责国土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和粘土烧砖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含建设、规划、城管、环卫和园林等)部门工作责任

(一)编制和控制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保证规划依法实施。

(二)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

(三)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主要污染物减排。

(四)负责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五)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

(六)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七)严格依法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责任

(一)编制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污染防治。

(四)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湖排污的设置。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四)负责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五)负责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业委员会工作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二)制定并实施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指导、管理农业废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

第二十五条  林业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植物园、生态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坚持“环保优先”,大力引进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项目,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回收拆解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管,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环境。

(三)协调新闻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

(四)指导和监督新闻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卫生和计生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责任

(一)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二)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负责牵头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与相关部门一起,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依法采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加强企业和产品列入湖南名牌和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

(二)负责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

(四)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第三十四条  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工作责任

(一)综合协调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六条  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二)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会同环保部门采取措施,支持并推动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第三十八条  畜牧水产部门工作责任

(一)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负责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二)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落实畜禽养殖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

(四)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五)参与渔业水域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六)负责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

第三十九条  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配合、协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依法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旅游港澳外事侨务部门工作责任

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协助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环保基础设施。引导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保护生态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四十二条  海关部门工作责任

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进出口物种检验检疫工作。

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实际情况,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工作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保责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二)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七条  根据本规定,州人民政府每年对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州直相关部门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任务,年末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州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委员会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州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具体承担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和惩罚。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被实行环境保护区域限批、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追究按《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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