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5〕47号)

来源:州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07-23 18:00:00 字体大小:

吉首市广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599407332X

  址:吉首市乾州兔岩第四组岩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10日,我局对你公司位于吉首市乾州兔岩第四组岩场的年产1227湿米粉生产线项目进行2025年三季度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2、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2022年7月建设完成,正在投入使用的300Kg/h生物质蒸汽锅炉废气进行现场采样检测;3、根***********2025年7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J202507045)结果显示该蒸汽锅炉氮氧化物三次检测数据为:468mg/m³、268mg/m³、296.5mg/m³,平均值为344.5mg/m³。经查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你公司正在使用的300Kg/h生物质蒸汽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出(2燃煤锅炉限值300mg/m3标准限值的0.1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你公司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0日;提供人:***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示意图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0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J202507045)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4日;检测单位:******;证明内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300Kg/h生物质蒸汽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椎限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二、责令改正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项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于2025年8月7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17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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