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当罚〔2025〕2号)

来源:州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07-15 19:00:00 字体大小:

姓名黄新军

身份证件号码******************

址:******小区**

你于2025年7月14日,在古阳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因垂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事实确凿。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作陈述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缴纳罚款方式: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账号:********************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再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处罚地点:古丈县古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签收时间: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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