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5〕24号)
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QTN3834
住址:凤凰县沱江镇凤凰路东侧建设银行办公大楼四楼
法人代表人:任可
电话:***********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知晓二号黑膜池有渗漏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雨水混杂污水流入二号黑膜池内,至使污水通过破损的地膜渗漏到厂区污水处理站大门口土坑内,虽然用水泵将厂区污水处理站大门口土坑内污水回抽至氧化塘,但土坑未做防渗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任可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4月24日;提供单位: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5年4月24日;提供单位: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可委托**** 为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调查事实,代为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代为签收生态环境法律文书,代为行使或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3、证据名称:**** 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17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签订合同,将旗下养殖场的污水处理站运维权交由****负责,并告知****污水处理站二号黑膜池有渗漏情况。2024年12月,****启用污水处理站二号黑膜池,之后二号黑膜池开始有渗漏情况。
4、证据名称:**** 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7日;提供人:****;证明内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5、证据名称:污水处理站厂长**** 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17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公司在明知二号黑膜池有渗漏情况下,未作好防洪措施,导致雨水混杂污水流入二号黑膜池内,污水通过破损的地膜渗漏到厂区大门口土坑内;2025年4月13日-4月16日期间,生化池喷淋堵塞未及时维修,导致二生化池出现了泄漏,污水泄漏到厂区外的小溪里。
6、证据名称:**** 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7日;提供人:**** ;证明内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7、证据名称:污水处理站员工**** 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18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知晓二号黑膜池有渗漏,污水会渗漏到厂区污水处理站大门口土坑内。
8、证据名称:**** 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8日;提供人:**** ;证明内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9、证据名称:污水处理站员工**** 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22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2025年1月****来污水处理站上班二号黑膜池池中已经有水,知道二号黑膜池渗漏出来的污水流到厂区大门的土坑里,土坑里的水用潜水泵回抽到氧化塘里。
10、证据名称:**** 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2日;提供人:**** ;证明内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11、湖南天美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湘西片区经理**** 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24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知晓二号黑膜池有渗漏情况,知晓未经处理的污水渗漏至场门口临时挖了一个土坑,再用临时水泵回抽至氧化塘,土坑未进行防渗处理。
12、****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4日;提供人:****;证明内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1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现场照片28张,制作时间:2025年4月16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过程。
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21号)告知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2025年 6月18日,我局召开案件审议会,鉴于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减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该行为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与《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同意,我局决定对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 名:********************
账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