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5〕22号)
当事人姓名:刘著锋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至15日对你在***********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自2025年5月************公司复产后,使用车辆编号为3-JUJ01002的铲车在************公司进行原材料转运,2025年7月10日,我局委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车辆编号为3-JUJ01002的铲车进行排气烟度监测,3次检测结果分别为0.86m-1、0.9m-1、0.93m-1,平均结果0.9m-1,检测结果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Ⅱ类限值(0.8m-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于2025年7月15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和接受调查人身份的合法性;
2、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6份),证明在***********公司内对车辆号牌为3-JUJ01002的铲车进行了检测,排放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Ⅱ类限值标准的事实;
3、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车辆号牌为3-JUJ01002的铲车所有人为你,你于2025年5月开始使用该铲车在***********公司进行物料转运;
4、***********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7月13日提供的编号43312520250711092449的检验报告证明车辆号牌为3-JUJ01002的铲车排气烟度现场检测值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Ⅱ类限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2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账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