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5〕36号)

来源: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07-09 15:00:00 字体大小:

湘西拓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7HU55D0W

址:吉首市乾州街道世纪大道(新城花园综合楼)承和阁栋14楼1417室

法定代表人:苏静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位于吉首市乾州街道大庭村的大庭锰渣库渗滤液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理站处于生产状态,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5日期间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压滤污泥)约30吨,已分别于2023年8月31日、2024年3月21日运至乾州街道吉庄村6组、7组渣土场擅自进行填埋。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30日前将已填埋至乾州街道吉庄村6组、7组渣土场的工业固体废物(压滤污泥)进行清理并合法处置。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71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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