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5〕35号)

来源: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07-09 11:00:00 字体大小:

湘西拓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7HU55D0W

址:吉首市乾州街道世纪大道(新城花园综合楼)承和阁栋14楼1417室

法定代表人:苏静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位于吉首市乾州街道大庭村的大庭锰渣库渗滤液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理站处于生产状态,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5日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压滤污泥)管理台账,2024年4月6日至2025年6月15日建立的工业固体废物(压滤污泥)管理台账中未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压滤污泥)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71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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