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5〕20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6574326368D
地址:湖湖南省古丈县红石林省级工业集中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转办件反馈线索,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南山脚(办公楼侧面擂钵山小溪脚)倾倒、填埋固体废物,其中包括少量不明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耐火砖、生活垃圾。我局委托湖南****鉴定中心对南山脚露天堆放已经实施查封扣押的黑色膏状固废、黑色粉状固废(共计800千克)及填埋废渣进行采样、检测、鉴别。根据该中心出具的《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明固体废物危险性鉴别报告》(****鉴JDPG〔2025〕环(污)鉴字第1号),鉴别结论载明:黑色膏状固废、黑色粉状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填埋的废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环保举报受理单,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5日,作出单位: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证明内容:案件来源为投诉举报。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6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投诉举报情况属实,你公司存在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等事实,委托湖南********公司开展执法监测等相关情况。
3.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4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投诉举报情况属实,你公司存在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等事实,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调查、分类、称重、登记保存等相关情况。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4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存在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等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4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平面布局分布。
6.证据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4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以就地存放方式存放于你公司危废暂存间内并将通知已送达等情况。
7.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18张;作出时间:2024年12月4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办公楼南侧山脚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对你公司办公楼南侧山脚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装袋、称重、先行登记保存等情况。
8.证据名称:过磅单2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查封/扣押编号为1、2号吨袋重量为430Kg黑色膏状固体废物及编号为3号吨袋重量为370Kg黑色粉状固体废物的情况。
9.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5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存在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等违法事实及违法时间、地点、人物等情况。
10.证据名称:《查封/扣押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6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清理、装袋、称重后实行查封、扣押,存放于你公司危废暂存间内并将决定已告知该公司等情况。
11.证据名称: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6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依法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查封/扣押,并告知你公司相关权利、责任、义务等情况。
1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20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存在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等违法事实及违法时间、地点、人物等情况。
1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3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存在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等违法事实及违法时间、地点、人物等情况。
14.证据名称:《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3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因需对你公司查封/扣押的固体废物及地下填埋的固体废物开展鉴别、检测,决定依法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并告知该公司相关权利、义务等情况。
1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11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办公楼南山脚(办公楼侧面擂钵山小溪脚)倾倒固体废物是由厂车司机**负责转运的。
1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11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存在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等违法事实及违法时间、地点、人物等情况。
17.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11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存在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等违法事实及违法时间、地点、人物等情况。
18.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12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办公楼南山脚(办公楼侧面擂钵山小溪脚)倾倒固体废物是由古丈********公司安排厂车司机**负责转运的。
19.证据名称:湖南汉瑞厂区清理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将生产产生的石膏渣和盐的清理、窑车清理及厂区、皮带廊卫生等项目委托古丈********公司负责等情况。
20.证据名称:《湖南********公司检测报告》1份、作出公司:湖南********公司;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8日;《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古丈分局关于编号HJ202410067-1检测报告数据的评价说明》1份;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古丈分局;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9日;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办公楼侧面擂钵山小溪脚不明固体废物3号、4号、5号点位为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21.证据名称:《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明固体废物危险性鉴别报告》(****鉴JDPG〔2025〕环(污)鉴字第1号)1份;作出公司:湖南****鉴定中心;作出时间:2025年2月13日,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危废仓库的袋装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公司南侧山脚空地仍残存一些工业固体废物或沾染物,具有一定的有毒有害性,但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消除环境风险,现场需作进一步清理。
22.证据名称:《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倾倒掩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作出公司:湖南****鉴定中心;作出时间:2025年2月25日,证明内容:开展该污染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本情况、方案、过程与分析、结论等内容。
23.证据名称:《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倾倒掩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修复效果评价意见》;作出公司:湖南****鉴定中心;作出时间:2025年3月26日,证明内容: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达到了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目标。
2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按要求规范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及南山脚(办公楼侧面擂钵山小溪脚)填埋的一般工业固废。
25.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12月5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合我局调查核实的合法性等情况。
26.证据名称:关于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明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4月25日;提供公司:湖南****鉴定中心;证明内容:证明我局收到湖南****鉴定中心开展不明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的情况说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5月9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1.对****公司的违规倾倒行为为我司存在监管不到位,对此我司已积极整改;2.本案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首违不罚原则。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1.不予采纳。本案中,古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你公司提供厂区清理服务,与你公司属劳务关系,在为你公司提供清理服务中违规操作实施了在南山脚(办公楼侧面擂钵山小溪脚)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及危废)的违法行为。经查,**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你公司作为产废单位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为本案的责任主体;鉴于你公司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已依法对你公司从轻处罚。2.不予采纳。本案中,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擅自露天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该违法行为不在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范围内。经调查,你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将浸出渣(一般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等倾倒于南山脚,后当地村委会将河道整治清理的砂石倾倒在此处,对其进行了覆盖,同年10月21日你公司用吨袋将黑色膏状固废、黑色粉状固体废物(共3袋共800kg,后经鉴别为危废)露天堆放于南山脚,至我局于10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采取措施,主动纠错。根据湖南********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J202410067-1)及湖南****鉴定中心出具的《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明固体废物危险性鉴别报告》(****鉴JDPG〔2025〕环(污)鉴字第1号),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并不同时满足不予行政处罚的三个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请求不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8-3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裁量标准,应当对你公司处罚款65万元。鉴于你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主动消除和减轻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条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和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 名:**********************
账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小区 邮政编码:416300
联系人:**、** 电话:0743-*******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