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5〕1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30 16:00:00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汉瑞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6MAD5XRPG9F

地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红石林镇产业开发区商务中心729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向古丈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终端废弃物填埋场(县建筑垃圾填埋场)擅自倾倒、堆放浸出渣、焙烧烟气处理渣(石膏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30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30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湖南*********公司为产生固废单位;你公司与湖南*********公司签订有冶炼尾渣委托利用协议等情况,你公司作为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将浸出渣、焙烧烟气处理渣(石膏渣)擅自倾倒、堆放于古丈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终端废弃物填埋场等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古丈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终端废物填埋场(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平面布局分布及倾倒、堆放有黄褐色浸出渣及灰白色石膏渣的地点。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30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古丈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终端废弃物填埋场倾倒、堆放有黄褐色浸出渣及灰白色石膏渣等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湖南汉瑞冶炼尾渣委托利用协议》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湖南*********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公司将产出的尾渣全部交由你公司负责进行委托利用并向你公司支付委托利用费等相关情况。

6.证据名称:湖南*********公司年产3850吨五氧化二钒项目(年产2200吨五氧化二钒工艺前段)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湖南*********公司年产3850吨五氧化二钒项目(年产2200吨五氧化二钒工艺前段)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签到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湖南*********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组织召开了《湖南*********公司年产3850吨五氧化二钒项目(年产2200吨五氧化二钒工艺前段)》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结论为:合格;验收意见载明:浸出废渣和焙烧烟气处理渣均为一般工业固废及处置情况为外售作为建材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等情况。

7.证据名称:湖南*********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固体废物排放信息:表10固体废物基础信息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湖南*********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生产产生的冶炼废渣(浸出渣)、脱硫石膏(石膏渣)固体废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为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

8.证据名称:古丈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尾渣(浸出渣、石膏渣)入库台账、出库台账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30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汉瑞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向古丈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终端废弃物填埋场倾倒、堆放量等情况。

9.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湖南*********公司产生的浸出渣、焙烧烟气处理渣(石膏渣)为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处置情况以及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堆放有黄褐色及灰白色的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事实等情况。

10.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12张;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30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尾渣倾倒、堆放在古丈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终端废弃物填埋场等违法事实以及调查询问等情况。

11.证据名称:湖南*********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湖南*********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12.证据名称:古丈县**********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古丈县**********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古丈县**********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1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古丈县**********公司运营的古丈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终端废物填埋场(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堆放有黄褐色及灰白色的工业固体废物为湖南汉瑞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等违法事实。

1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黄永翠);作出时间:2025年3月30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湖南汉瑞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堆放浸出渣和焙烧烟气处理渣(石膏渣)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时间、地点等情况。

15.证据名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古丈分局拟对湖南汉瑞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及的处置费评估报告(*****字〔2025〕第009号);提取时间:2025年5月6日;提供公司:湖南***********事务所(普通合伙);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倾倒、堆放在县建筑垃圾填埋场的浸出渣及石膏渣共计12233.77吨,处置费用为272400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1.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学习;2.本案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恳请酌情适用首违不罚。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1.不予采纳。本条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无关,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是每一个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作为申请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向古丈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终端废弃物填埋场(县建筑垃圾填埋场)擅自倾倒、堆放浸出渣、焙烧烟气处理渣(石膏渣)已成为既定违法事实,同时已造成一定的环境危害后果。2.不予采纳。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不在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范围内;经调查,你公司于2024年7月将湖南*********公司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冶炼钒渣、脱硫石膏渣)倾倒堆放于县建筑垃圾填埋场,2025年3月警示片拍摄时,你公司未采取措施,主动纠错;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未做防渗等措施,已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有第三方公司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为证。并不同时满足不予行政处罚的三个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请求不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应当对你公司处罚款359545元,鉴于你公司已履行全部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在执法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开展整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和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公司从轻处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玖千伍佰肆拾伍整(¥299545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名:**********************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小区 邮政编码:416300

联系人:****    电话:0743-*******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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