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5〕18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6574326368D
地址:湖湖南省古丈县红石林省级工业集中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3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浸出渣、焙烧烟气处理渣(石膏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委托湖南********公司处置。经核实,受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规范处置,而是将浸出渣、焙烧烟气处理渣(石膏渣)倾倒、堆放于县建筑垃圾填埋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及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堆放有黄褐色及灰白色的工业固体废物等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与受托方已签订《湖南汉瑞冶炼尾渣委托利用协议》,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堆放有黄褐色及灰白色的工业固体废物等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古丈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终端废物填埋场(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平面布局分布及倾倒、堆放黄褐色及灰白色的工业固体废物地点。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12张;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30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堆放有黄褐色及灰白色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开展对相关单位调查询问等情况。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产生的浸出渣、焙烧烟气处理渣(石膏渣)委托处置情况以及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堆放有黄褐色及灰白色的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事实。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代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合我局调查核实的合法性等情况。
8.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古丈县**********公司运营的古丈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终端废物填埋场(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堆放有黄褐色及灰白色的工业固体废物为湖南********公司负责实施等违法事实。
9.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古丈县**********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古丈县**********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10.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30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湖南********公司作为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冶炼尾渣受托利用的处置单位向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堆放浸出渣和焙烧烟气处理渣(石膏渣)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时间、地点、人物等情况。
1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30日;提供公司:古丈县**********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12.证据名称: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850吨五氧化二钒项目(年产2200吨五氧化二钒工艺前段)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850吨五氧化二钒项目(年产2200吨五氧化二钒工艺前段)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签到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组织召开了《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850吨五氧化二钒项目(年产2200吨五氧化二钒工艺前段)》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结论为:合格;验收意见载明:浸出废渣和焙烧烟气处理渣均为一般工业固废及处置情况为外售作为建材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等情况。
13.证据名称: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固体废物排放信息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生产产生的冶炼废渣(浸出渣) 、脱硫石膏(石膏渣)固体废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为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
14.证据名称:湖南汉瑞冶炼尾渣委托利用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将生产产生的尾渣(浸出渣、石膏渣)委托湖南********公司处置的相关情况。
15.证据名称:一般固体废物(浸出渣)出厂记录台账(2024全年及2025年1-2月)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30日;提供公司:湖南********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生产产生的浸出渣出厂数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5月9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1.进一步强化对我司尾渣委托利用受托单位的监管;2.本案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符合首违不罚原则。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1.不予采纳。固体废物从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均存在污染环境的风险,汉瑞公司作为产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本案中,汉瑞公司作为固废产生的单位不仅要做好企业内部固废规范管理的工作,也应该加强对处置单位固废处置资质的审核,确保固废去向明确、规范处置,加强对受托方的监管是产废单位应履行的企业责任。2.不予采纳。汉瑞公司未对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违法行为不在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范围内;经调查,受托方于2024年7月将汉瑞公司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冶炼钒渣、脱硫石膏渣)倾倒堆放于县建筑垃圾填埋场,至2025年3月警示片拍摄时,汉瑞公司未采取措施,主动纠错;在受托方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未做防渗等措施,已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有第三方公司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为证。并不同时满足不予行政处罚的三个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请求不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和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整(¥244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 名:**********************
账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小区 邮政编码:416300
联系人:**、** 电话:0743-*******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