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5〕3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04 19:02:51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花垣县宏荣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4MA4T2WFC2E

地址:花垣县花垣镇钟佛山南路341号

2025年6月23号,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5年移动源污染防治标志性战役执法行动的通知》(湘环办【20254号文件)对位于花垣县花垣镇钟佛山南路341号的花垣县宏荣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湖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宏荣公司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经现场检查和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机械编码为X-JUD01011和X-JUD01009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现场启动后均冒黑烟,经检测尾气烟度测量值结果显示:机械编码为X-JUD01011的机械检测平均值为2.57m-1,机械编码为X-JUD01009的机械检测均值为:4.68m-1,分别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886-2018)4.14倍和8.36倍。(由于该公司位置处于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县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范围,故参考烟度排放三类限值(0.5m-1)执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6日;提供人:刘红荣;证明内容:宏荣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3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3日宏荣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湖南**检测公司对宏荣公司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测,经现场检查和检测发现该公司机械编码为X-JUD01011和X-JUD01009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存在排气烟度超标问题。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2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3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以及对该单位进行调查的情况。

4.证据名称:刘红荣及张*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分别为:2025年6月26日、6月30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宏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荣及员工张*承认该公司机械编码为X-JUD01011和X-JUD01009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超标的事实。

5.证据名称: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1份,作出时间:2025年5月15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湖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州生态环境局花垣分局委托湖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抽测。

6.证据名称:检测报告(编号:43312420250623095337、编号:43312420250623094832)作出时间:2025年6月24日;作出单位:湖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宏荣公司机械编码为X-JUD01011和X-JUD01009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超标。

7.证据名称:评价说明;作出时间:2025年6月26日;作出单位:湖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的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低排区限定区域内限值按照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三类限值(0.5m-1)执行。机械编码为X-JUD01011的额定净功率≥37KW的挖掘机根据不透光烟度法检测平均值为2.57m-1,超标值为2.07m-1(超标4.14倍),机械编码为X-JUD01009的额定净功率≥37KW的挖掘机根据不透光烟度法检测平均值为4.68m-1,超标值为4.18m-1(超标8.36倍)。

   8.证据名称:花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花政通〔202122号;作出时间:2021年8月30日;作出单位:花垣县人民政府;证明内容:宏荣公司位置处于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县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范围

9.证据名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监督抽查结果(烟度)数据单作出时间:2025年6月23日;作出单位:湖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宏荣公司机械编码为X-JUD01011和X-JUD01009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进行现场采样检测,通过三次测量后的平均值为:2.57m-14.68m-1

10.证据名称:湖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检测人员资质证书;提取时间:2025年6月26日;提供单位:湖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检测人员具有检测资质

11.证据名称:行政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6月26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办案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2.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公司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71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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