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2024〕135 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8 17:00:00 字体大小:

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德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4722598091N

  址:花垣县花垣镇吉峒坪社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位于花垣镇吉峒坪社区电解锌硫酸生产线进行检查,并委托**************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结果(报告编号:A2240620223199)显示,pH值检测结果为10.9(无量纲),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人:***;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1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采样检测。                                   

3、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

2024年10月21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冷却水循环池已垮塌,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并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

4、证据名称:《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4

年10月21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厂区平面布置概况;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和冷却水循环池位置关系。

5、证据名称:《现场调查照片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4

年10月21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污染源现状,并对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以及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3份,其中:(1)***

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9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案件调查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pH值超标原因的调查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备的运维情况、pH在线监控与手工监测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3)***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回调pH的操作情况及废水总排口pH值超标的原因。

7、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620223199)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5日;作出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废水总排口pH值检测结果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标准限值。

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关于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5万吨电解锌及配套19.9万吨硫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州环函[2006]32号1份、关于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5万吨电解锌及配套19.9万吨硫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州环验[2013]10号1份:提交时间:2024年11月6日;提供单位: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pH值执行标准及你公司取得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决定:

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9日前对你公司废水处理系统pH回调单元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2、于2024年11月29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查处。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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