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5〕19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振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6574326368D
地址:湖南省古丈县红石林镇古丈产业开发区红石林片区商务中心
我局于2025年3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浸出渣、焙烧烟气处理渣(石膏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委托湖南********公司处置。经核实,受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规范处置,而是将浸出渣、焙烧烟气处理渣(石膏渣)倾倒、堆放于县建筑垃圾填埋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为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及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堆放有黄褐色及灰白色的工业固体废物等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与受托方已签订《湖南汉瑞冶炼尾渣委托利用协议》,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堆放有黄褐色及灰白色的工业固体废物等事实。
4.证据名称: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古丈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终端废物填埋场(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平面布局分布及倾倒、堆放黄褐色及灰白色的工业固体废物地点。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12张;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30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堆放有黄褐色及灰白色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开展对相关单位调查询问等情况。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产生的浸出渣、焙烧烟气处理渣(石膏渣)委托处置情况以及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堆放有黄褐色及灰白色的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事实。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经理***代理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合我局调查核实的合法性等情况。
8.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2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古丈县**********公司运营的古丈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终端废物填埋场(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堆放有黄褐色及灰白色的工业固体废物为湖南********公司负责实施等违法事实。
9.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古丈县**********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古丈县**********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10.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30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湖南********公司作为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冶炼尾渣受托利用的处置单位向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堆放浸出渣和焙烧烟气处理渣(石膏渣)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时间、地点、人物等情况。
1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30日;提供公司:古丈县**********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12.证据名称: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850吨五氧化二钒项目(年产2200吨五氧化二钒工艺前段)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850吨五氧化二钒项目(年产2200吨五氧化二钒工艺前段)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签到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组织召开了《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850吨五氧化二钒项目(年产2200吨五氧化二钒工艺前段)》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结论为:合格;验收意见载明:浸出废渣和焙烧烟气处理渣均为一般工业固废及处置情况为外售作为建材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等情况。
13.证据名称: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固体废物排放信息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生产产生的冶炼废渣(浸出渣) 、脱硫石膏(石膏渣)固体废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为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
14.证据名称:湖南汉瑞冶炼尾渣委托利用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9日;提供公司: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将生产产生的尾渣(浸出渣、石膏渣)委托湖南********公司处置的相关情况。
15.证据名称:一般固体废物(浸出渣)出厂记录台账(2024全年及2025年1-2月)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30日;提供公司:湖南********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生产产生的浸出渣出厂数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受托方处置能力开展核实,确保一般工业固废去向明确、规范处置。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