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不罚〔2025〕13 号)
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3MAD4J0WA38
地址:凤凰县阿拉营镇黄丝桥高速出口右侧100米处
经营者:田静
电话:**********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分局于2025年3月10日对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证明内容:该修理厂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经营者田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人:田静;证明内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3、证据名称:经营者田静《询问笔录》一份,提供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经营者田静承认危废间未粘贴标识标牌。
4、证据名称:《现场污染源监察记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现场照片7张,制作时间:2025年3月10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的违法事实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过程。
5、证据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编号:001);制作时间:2025年3月11日;提供: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我局依法和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签订承诺书,并告知经营者田静相关的整改期限和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6、证据名称:《湘西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复查);制作时间:2025年3月17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危废间未粘贴标识标牌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7、证据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编号:001);制作时间:2025年3月17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危废间未粘贴标识标牌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8、证据名称:现场照片5张;制作时间:2025年3月17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危废间未粘贴标识标牌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9、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5年4月10日;提供人:****;证明内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10、证据名称:****《询问笔录》一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10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的危废间未粘贴标识标牌。
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不罚告〔2025〕11号)告知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陈述申辩权。
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5〕13号)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编号:001)的整改要求对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进行复查,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的危废间已按整改要求粘贴标识标牌,并重新对危废进行分类摆放。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及《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进行教育。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凤凰县跨越汽车修理厂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