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5〕17号)
湖南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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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26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向我局移交了关于群众在抖音平台上反映湖南祥程科技有限公司乳白色污水外排的舆情线索,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脱模车间在使用辅料氢氧化钠时遗留在地面上的碱性废水没有按要求全部收集进入废水收集池,环保负责人将部分碱性废水通过车间旁边的破损处直接清扫进入脱模车间外没有硬化的土质外坎上,在外坎下方围墙内形成一个小的积水塘(容积约0.3立方米),积水塘里的强碱性废水渗漏至围墙外的沟渠中,导致围墙外的沟渠水变成乳白色,你公司行为符合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情形,涉嫌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万元(1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