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5〕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02 13:00:00 字体大小:

湖南祥程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陈中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2MA7G5CJ3X9                 

2025年2月26日,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执法人员对湘西州生态环境局移交的群众在抖音平台上反映湖南祥程科技有限公司乳白色污水外排的舆情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过程中脱模车间三防措施不到位,在使用辅料氢氧化钠时地面上的碱性废水没有完全按要求收集进入废水收集池,导致脱模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碱性废水直接进入脱模车间外坎土壤中,碱性废水通过土壤渗漏至厂区围墙外的沟渠,导致围墙外的沟渠水变成乳白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开展问题整改,做好脱模车间的碱水收集措施,使碱水全部进入收集池,防止含碱废水进入外环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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