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5〕1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21 17:00:00 字体大小:

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德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4722598091N

地址:花垣县花垣镇吉峒坪社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在对涉铊企业隐患排查中,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位于花垣镇吉峒坪社区电解锌硫酸生产线进行检查,并委托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结果(报告编号:A2240620223199)显示,pH值检测结果为10.9(无量纲),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29日;提供人:龙**;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明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1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1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采样检测。                                   

3、证据名称:《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4

10月21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厂区平面布置概况;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和冷却水循环池位置关系。

4、证据名称:《现场调查照片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4

10月21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污染源现状,并对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以及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3份,其中:(1)龙**

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9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案件调查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pH值超标原因的调查情况。(2)白**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备的运维情况、pH在线监控与手工监测数据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3)吴**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30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厂回调pH的操作情况及废水总排口pH值超标的原因。

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620223199)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25日;作出单位:**************;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废水总排口pH值检测结果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标准限值。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关于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5万吨电解锌及配套19.9万吨硫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州环函[2006]32号1份、关于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5万吨电解锌及配套19.9万吨硫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州环验[2013]10号1份:提交时间:2024年11月6日;提供单位: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pH值执行标准及你公司取得环保相关手续情况。

8、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委托专家评估协议书1份:提交时间:2024年11月11日;提供单位: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太丰公司委托生态损害赔案案件专家评估的时间。

9、税收完税证明1份:提交时间:2025年3月14日;提供单位:花垣县太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太丰公司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的情况。

10、其他相关资料等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条的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4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可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参考《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表7-1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370000.00)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账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规定(2021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减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给予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时选择更轻、更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处罚案件,应当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

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意愿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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