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5〕27号)
赵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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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23日,我局对你经营的位于***************小区的洗衣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物质蒸气发生器排烟管横置在负一楼墙外,排放口位于墙角处。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系未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7.1和7.4相关规定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于2025年5月31日前改正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依据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