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5〕1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17 15:00:00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2MA4P8RXQ7X

地址:泸溪县武溪镇长吉高速公路互通口

2025年2月6日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环评股向湘西自治州泸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线索,反映你公司新增加一台4蒸吨燃油锅炉未办理环评手续,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1年1月新安装一台4蒸吨锅炉作为备份,该项目建成后在未进行“三同时”验收情况下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环保管理负责人、安环部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


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迷迭香改造项目环评审批、自主验收专家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3. 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笔录和勘查平面图原件各1份。做出时间:2025年2月25日;做出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一台4蒸吨锅炉的事实。

4. 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做出时间:2025年2月25日;做出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向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公司新增一台4蒸吨锅炉并投入使用、锅炉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5.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管环保负责人及公司安环部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做出时间:2025年2月25日;做出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对问题和事实的陈述说明。

6.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迷迭香改造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说明及自主验收报告中关于项目配套锅炉建设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相关要求部分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项目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建设相关情况和要求。

7.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蒸吨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4蒸吨锅炉投入使用时间。

8.证据名称:湖南先伟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成立泸溪项目公司安全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任划分情况

9.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4蒸吨燃油锅炉项目环评审批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4蒸吨燃油锅炉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

10.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4蒸吨燃油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4蒸吨燃油锅炉项目报告表对项目配套环保设施要求和主要污染因子的认定。

11.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锅炉废气自行检测报告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燃油锅炉排气筒烟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对新增的4蒸吨锅炉项目进行建设项目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限你公司在2025年5月10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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