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不罚〔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2MA4P8RXQ7X
地址:泸溪县武溪镇长吉高速公路互通口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6日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环评股向湘西自治州泸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移交线索,反映你公司新增加一台4蒸吨燃油锅炉未办理环评手续,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1年1月新安装一台4蒸吨锅炉作为备份,该项目建成后在未进行“三同时”验收情况下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环保管理负责人、安环部经理身份证复印
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迷迭香改造项目环评审批、自主验收专家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3. 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笔录和勘查平面图原件各1份。做出时间:2025年2月25日;做出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一台4蒸吨锅炉的事实。
4. 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做出时间:2025年2月25日;做出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向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公司新增一台4蒸吨锅炉并投入使用、锅炉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5.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管环保负责人及公司安环部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做出时间:2025年2月25日;做出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对问题和事实的陈述说明。
6.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迷迭香改造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说明及自主验收报告中关于项目配套锅炉建设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相关要求部分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项目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建设相关情况和要求。
7.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蒸吨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4蒸吨锅炉投入使用时间。
8.证据名称:湖南先伟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成立泸溪项目公司安全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任划分情况。
9.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4蒸吨燃油锅炉项目环评审批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4蒸吨燃油锅炉项目已取得环评审批。
10.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4蒸吨燃油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4蒸吨燃油锅炉项目报告表对项目配套环保设施要求和主要污染因子的认定。
11.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锅炉废气自行检测报告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燃油锅炉排气筒烟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12.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环保负责人盛某某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做出时间:2025年3月17日;做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盛某某对违法行为改正的相关承诺。
13.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做出时间:2025年3月21日;做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责令整改后停用锅炉并开始准备验收工作。
14.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4蒸吨燃油锅炉项目现状调查报告原件;做出时间:2025年4月30日;做出单位:湖南铭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的4蒸吨锅炉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性损害。
15.证据名称: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蒸吨燃油锅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相关章节复印件;做出时间:2025年5月8日;做出单位: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先伟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对新建的4蒸吨锅炉完成自主验收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告知你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5〕 15号)和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9号)和送达回执为证。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鉴于你公司此次违法属于首次违法,通过鉴定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整改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湘环发〔2023〕1号)文件中免罚事项清单第4项中:“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的相关免罚条件,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虽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问题。我们希望借此次机会,让你公司对相关事项有更深刻的认识与理解。
2、法律法规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你公司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了解法律要求,确保日常运营合法合规。建议你公司定期组织内部法律培训,邀请专业法律人士为员工解读法规,提升全员法律意识。
3、希望你公司对此次事件进行全面反思。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针对问题根源,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关键环节的把控,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