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2025〕22号)
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QTN3834
住址:凤凰县沱江镇凤凰路东侧建设银行办公大楼四楼
法人代表人:任可
电话:***********
经查: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知晓二号黑膜池有渗漏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雨水混杂污水流入二号黑膜池内,至使污水通过破损的地膜渗漏到厂区污水处理站大门口土坑内,虽然用水泵将厂区污水处理站大门口土坑内污水回抽至氧化塘,但土坑未做防渗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法定代表人任可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4月24日;提供单位: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5年4月24日;提供单位: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可委托*****为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调查事实,代为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代为签收生态环境法律文书,代为行使或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3、证据名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17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签订合同,将旗下养殖场的污水处理站运维权交由*****负责,并告知*****污水处理站二号黑膜池有渗漏情况。2024年12月,*****启用污水处理站二号黑膜池,之后二号黑膜池开始有渗漏情况。
4、证据名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7日;提供人:*****;证明内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5、证据名称:污水处理站厂长*****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17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公司在明知二号黑膜池有渗漏情况下,未作好防洪措施,导致雨水混杂污水流入二号黑膜池内,污水通过破损的地膜渗漏到厂区大门口土坑内;2025年4月13日-4月16日期间,生化池喷淋堵塞未及时维修,导致二生化池出现了泄漏,污水泄漏到厂区外的小溪里。
6、证据名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7日;提供人:*****;证明内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7、证据名称:污水处理站员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18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知晓二号黑膜池有渗漏,污水会渗漏到厂区污水处理站大门口土坑内。
8、证据名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8日;提供人:*****;证明内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9、证据名称:污水处理站员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22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2025年1月*****来污水处理站上班二号黑膜池池中已经有水,知道二号黑膜池渗漏出来的污水流到厂区大门的土坑里,土坑里的水用潜水泵回抽到氧化塘里。
10、证据名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2日;提供人:*****;证明内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11、*****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24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知晓二号黑膜池有渗漏情况,知晓未经处理的污水渗漏至场门口临时挖了一个土坑,再用临时水泵回抽至氧化塘,土坑未进行防渗处理。
12、*****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4日;提供人:*****;证明内容: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
1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现场照片28张,制作时间:2025年4月16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的过程。
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1、责令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于2025年7月6日前完成二号黑膜池的修复工作,防止污水通过地下渗漏到外环境;2、在二号黑膜池修复期间,做好防范措施,防止一号黑膜池污水溢入。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湖南凤凰中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