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2025〕26号)
湖南省山间情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PDFR78R
地 址:吉首市马颈坳补戈一组
法定代表人:杨艳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位于吉首市马颈坳镇补戈村一组的吉首市山间情生态养殖(蛋鸡)基地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部分露天堆放的鸡粪产生的恶臭气体未经有效收集排放至外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经监测,周边三个点位恶臭气体监测数据值为,A点:29、27、26,B点:28、27、29,C点:30、31、31。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前将露天堆放的部分鸡粪采取覆盖或搭棚等方式进行规范暂存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停业整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5日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