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不罚〔2025〕10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08 17:19:36 字体大小:

姓名:谭宁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市**区***路***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对湖南省******有限公司建设的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负责的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自行验收报告显示对****等13个敏感点位环境噪声监测数据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的4a类标准限值,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结论为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公司:湖南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省******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湖南省******开发总公司关于成立******连接线项目部的通知》、《关于成立湖南省**等九个高速公路项目部的通知》、《关于成立湖南省**、**********有限公司和湖南省**、**高速公路总监办公室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公司:湖南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省******有限公司是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3.证据名称:《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公司:湖南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噪声监测中****等13个敏感点位噪声超标,仍通过了竣工环保验收。

4.证据名称:张家界至花垣高速公路(古丈连接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签到表、《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张家界至花垣高速公路(古丈连接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个人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公司:湖南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作为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是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成员,参加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会议,验收结论为: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证明你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5.证据名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Q2302H104-0156)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公司:湖南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有限公司对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开展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噪声检测,该项目****等13个敏感点位噪声监测超标。

6.证据名称:《关于张家界至花垣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公司:湖南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项目取得了环评批复。

7、证据名称:《采购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18日;提供公司:湖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省******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编制环保验收报告、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工作委托湖南*******有限公司负责。

8.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18日;提供公司:湖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9.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1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噪声监测中****等13个敏感点位噪声超标,该建设项目仍通过了竣工环保验收。

10.证据名称: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1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项目位于古丈县及相关地理分布情况。

11.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1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噪音监测数据超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作出通过结论;证明你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2.证据名称:谭宁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人:谭宁;证明内容:证明你的基本身份信息及达到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年龄。

1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谭宁),作出时间:2025年3月4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噪声监测中****等13个敏感点位噪声超标,该建设项目仍通过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证明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湖南省******有限公司;证明你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3张;作出时间:2025年3月4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被询问对象依法被询问等情况。

15.证据名称: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作出时间:2025年3月4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已向你个人收集有效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相关文书能准确的以该方式和地址送达个人。

你作为建设单位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法律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于2025年4月14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1.该违法行为是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疏忽,导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结论;2.立即进行整改,组织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重新进行噪声监测,增设安装禁鸣和减速指标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3.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该项目也未发生环境噪声的投诉。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1.不予以采纳。当事人作为建设单位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法律责任;2.予以采纳。经我局开展整改后复查,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5〕14号)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3.予以采纳。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未发生环境噪声投诉,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在执法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开展整改,组织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重新进行噪声监测,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生态环境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 址: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小区   邮政编码:416300


联系人:**、**电   话:0743-*******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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