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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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武陵东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租赁位于吉首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示范园一期18号厂房的固态发酵白酒生产车间项目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4年12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固态发酵白酒生产车间项目建设,并于2025年4月7日之前,取得该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