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不罚〔2025〕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08 09:00:00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花垣县花垣镇窝勺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3124448612400N

法定代表人:姚贤东

住所:花垣县花垣镇窝勺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位于花垣县花垣镇窝勺村的花垣县花垣镇社区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卫生院建设项目已建成,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6日;提供人:姚贤东;证明内容:花垣县花垣镇窝勺卫生院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31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1日,对花垣县花垣镇窝勺卫生院(原花垣县花垣镇社区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进行调查发现,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2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31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以及对该单位进行调查的情况。

4.证据名称:姚贤东、隆**和冯**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6日、11月7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1.花垣县花垣镇窝勺卫生院(原花垣县花垣镇社区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窝勺卫生院存在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2.第三方机构对建设项目开展环保验收工作流程的情况说明。

5.证据名称:花垣县**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作出时间:2024年11月6日;作出单位:花垣县**局;证明内容:花垣县环境保护局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关于花垣县花垣镇社区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花环评【2016】104号)文件中的‘花垣县花垣镇社区中心卫生院’,已更改为‘花垣县花垣镇窝勺卫生院’。

6.证据名称:《关于花垣县花垣镇社区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花环评【2016】104号;提取时间:2024年11月6日;提供人:姚贤东;证明内容:(1)花垣县花垣镇窝勺卫生院(原花垣县花垣镇社区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为报告表项目。(2)窝勺卫生院已取得环评批复。

7.证据名称:花垣县花垣镇窝勺卫生院(原花垣县花垣镇社区中心卫生院)环保验收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及第三方机构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1月6日;提供人:姚贤东;证明内容:窝勺卫生院已委托第三方公司正在开展环保验收工作,第三方具有环保验收资质。

8.证据名称:医疗废水转运合同及医疗废水运输合同;提取时间:2024年11月6日;提供人:姚贤东;证明内容:窝勺卫生院系花垣镇中心卫生院的一个医疗点,窝勺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预处理要求,再用罐车运输至花垣县*****卫生院进行深度处理后排入花垣城市污水管网。

9.证据名称:花垣县花垣镇社区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时间公示截图;提取时间:2024年11月6日;提供人:姚贤东;证明内容:窝勺卫生院环保验收已网上公示,正在走验收流程。

10.花垣县花垣镇社区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提取时间:2025年1月20日;提供人:姚贤东;证明内容:窝勺卫生院已于2024年12月14日自行完成了建设项目的验收及整改工作,通过了专家审查。

11.证据名称:花垣县花垣镇社区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全本公示截图;提取时间:2025年1月20日;提供人:姚贤东;证明内容:花垣县花垣镇社区中心建设项目于2024年12月18日,在湘西生活网(掌上湘西)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全本公示。

12.证据名称: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公示截图;提取时间:2025年1月20日;提供人:姚贤东;证明内容::花垣县花垣镇社区中心建设项目于2025年1月14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13.证据名称:《花垣镇窝勺卫生院未履行环保三同时验收投入使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委托协议》;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人:姚贤东;证明内容:窝勺卫生院已委托专家对该单位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后果进行鉴定评估。

14.证据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作出时间:2025年1月15日;出具人:袁**、夏*;证明内容:根据窝勺卫生院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中专家的鉴定结论:“窝勺卫生院未履行环保“三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但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均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已建设的环保设施运营正常,废气、废水、噪声各项监测值均符合相关标准,废水处理达标后用污水槽罐车运输至花垣县******厂进行处理;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合理、得当,未对外环境造成实质性污染。”

15.其他相关资料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不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以下原因:1.窝勺卫生院(原花垣县花垣镇社区中心卫生院)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设完成。2.窝勺卫生院(原花垣县花垣镇社区中心卫生院)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3.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中专家的鉴定结论,窝勺卫生院在营业期间未对外环境造成实质性污染。4.你单位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考《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第三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加强生态环境相关法律规定的学习,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次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决定。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