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2025〕2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0 17:17:32 字体大小:


郭晓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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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2025年3月27日,我局对郭晓虎在凤凰县落潮井大田垅村****房屋101室建设的塑料加工厂进行调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塑料厂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已建成。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证据名称:公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7日;提供人:郭晓虎;证明内容:基本身份信息及达到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年龄。

2、证据名称:郭晓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27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郭晓虎承认,该塑料厂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已建成。

3、证据名称:公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1日;提供人:王****;证明内容:基本身份信息。

4、证据名称:守厂人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4月1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王****从2025年3月22日来上班后未见加工厂开工生产过。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27日;提供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郭晓虎在凤凰县落潮井大田垅村****房屋101室建设的塑料厂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已建成。

郭晓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郭晓虎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塑料厂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前,不得开工生产

我局将对郭晓虎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郭晓虎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郭晓虎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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