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5〕1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13 11:00:00 字体大小:

吉首市吉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079185641P

地  址:吉首市乾州溶江大桥桥头(吉庄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罗振娥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月2日,我局对你公司位于吉首市乾州溶江大桥桥头(吉庄工业园内)的年产30万吨高性能高标号水泥磨粉站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原料车间、散装车间未采取密闭措施,生产过程中大量粉尘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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