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卫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63617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
2025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建设的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自行验收报告显示对****等13个敏感点位环境噪声监测数据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的4a类标准限值,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结论为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湖南省********总公司关于成立******连接线项目部的通知》、《关于成立湖南省汝郴等九个高速公路项目部的通知》、《关于成立湖南省**、**********有限公司和湖南省**、**高速公路总监办公室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是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3.证据名称:《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噪声监测中****等13个敏感点位噪声超标,仍通过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4.证据名称:张家界至花垣高速公路(古丈连接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签到表、《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张家界至花垣高速公路(古丈连接线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个人意见》(***)复印件各一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组织召开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会议,验收结论为: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5.证据名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HQ2302H104-0156)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有限公司对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开展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噪声检测,该项目****等13个敏感点位噪声监测超标。
6.证据名称:《关于张家界至花垣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项目取得了环评批复。
7、证据名称:《采购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18日;提供公司:湖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将该项目编制环保验收报告、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工作委托湖南*******有限公司负责。
8.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18日;提供公司:湖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9.证据名称:湖南*******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5年2月18日;提供单位:湖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技术总工***配合我局对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涉嫌环境违法的调查。
10.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人员信息公示截图1张;提取时间:2025年2月18日;提供公司:湖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技术总工***达到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年龄,具有从事环保评价等方面的资质。
11.证据名称:《湖南*******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审核单》;提取时间:2025年2月18日;提供公司:湖南*******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对张花高速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已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等情况。
12.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1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噪声监测中****等13个敏感点位噪声超标,该建设项目仍通过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
13.证据名称: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2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项目位于古丈县及相关地理分布情况。
1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4张;作出时间:2025年2月1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被询问对象依法被询问等情况。
1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2月1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噪音监测数据超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作出通过结论。
16.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证明内容:证明被询问人基本身份信息及达到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年龄。
1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委托**配合我局对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涉嫌环境违法的调查和处理。
18.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3月4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噪声监测中****等13个敏感点位噪声超标,该建设项目仍通过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环保验收,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19.证据名称:现场照片证据3张;作出时间:2025年3月4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及被询问对象依法被询问等情况。
20.证据名称: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作出时间:2025年3月4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我局已向你单位收集有效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相关文书能准确的以该方式和地址送达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重新开展张家界至花垣公路工程(古丈连接线工程)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并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验收工作。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