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5〕1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07 09:00:00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龙山县民安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

法定代表人黄炳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7947162025

地址:龙山县民安镇接官街42号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全省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交叉执法交办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7月29日、30日,在对车辆湘U*****、湘U*****、鄂Q*****、湘U*****、湘U*****、湘U*****、鄂Q*****、湘U*****、湘U*****及湘U*****进行检验时使用了OBD作弊器,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1015日对车辆湘U*****进行检验时,车辆冒黑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外观检验要求,违规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报告;1024日,对车辆鄂Q*****进行检验时,车辆冒黑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外观检验要求,进行尾气检测时,因车辆排气管中有一个防护网,你单位未使用加长管进行采样,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插入尾气管中40厘米,但违规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报告。

2025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龙山县民安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车辆湘U*****已无法查询车辆信息,车辆湘U*****(车牌变更为湘U*****)和鄂Q*****已注销(见报废凭证),以上3台车辆已无法召回核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黄*夏、陈*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人:黄*夏;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14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4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对车辆湘U*****、湘U*****、湘U*****、湘U*****、湘U*****、湘U*****、湘U****、湘U*****、鄂Q*****、鄂Q*****、湘U*****、鄂Q*****进行检验但违规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3.证据名称:湘U*****、湘U*****、湘U*****、湘U*****、湘U*****、湘U*****、湘U****、湘U*****、鄂Q*****、鄂Q*****、湘U*****、鄂Q*****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人:黄*夏;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对车辆湘U*****、湘U*****、湘U*****、湘U*****、湘U*****、湘U*****、湘U****、湘U*****、鄂Q*****、鄂Q*****、湘U*****、鄂Q*****进行检验但违规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1月7日和2025年2月1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12台涉事车辆中的9台已重新召回核实,车辆湘U*****已无法查询车辆信息,车辆湘U*****(车牌变更为湘U*****)和鄂Q*****已注销(见报废凭证),以上3台车辆已无法召回核实。

4.证据名称:车辆报废凭证;提取时间:2025年2月19日;提供人:黄*夏;证明内容:12台涉事车辆中的9台已重新召回核实,车辆湘U*****已无法查询车辆信息,车辆湘U*****(现车牌为湘U*****)和鄂Q*****已注销(见报废凭证),以上3台车辆已无法召回核实。

5.证据名称:车辆检验收费电子发票复印件9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28日;提供人:黄*夏;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车辆检验收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2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捌拾元(1080元)

2.罚款拾伍万元25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拾伍壹仟零捌拾元(25108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名:*********************

账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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