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5]10号
当事人姓名:丁进国
身份证号:
地 址: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龙山县某局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对位于龙山县某某乡某某村的丁进国养殖户检查时发现:丁进国于2018年2月在某国家地质公园、某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有7栋简易养猪栏舍和一个化粪池,栏舍荒废,未进行生猪养殖,该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23日;提供人:丁进国;证明内容:证明你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份;作出时间:2024年9月11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丁进国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9月23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阳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10月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未经审批在地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3.证据名称:《关于某某乡丁某(丁进国)养殖场相关情况说明》1份;作出时间:2024年9月10日;作出单位:龙山县某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证明内容:证明你未经审批在地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4.证据名称:《某某风景名胜区关于某某乡丁某(丁进国)养殖场相关情况说明》1份;作出时间:2024年9月15日;作出单位:某某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证明内容:证明你的养殖栏舍建在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
5.证据名称:《关于丁进国养殖场所处位置的说明》1份;作出时间:2024年9月24日;作出单位:某某国家地质公园服务局;证明内容:证明你的养殖栏舍建在地质公园规划一级保护区内。
6.证据名称:《情况说明》1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7日;作出单位:龙山县某某局;证明内容:证明你的养殖栏舍建设用地为灌木林和有林地。
7.证据名称:龙山县某某乡丁进国养殖栏舍占地植被恢复费用预算;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2日;作出单位:龙山县某某局;证明内容:证明你的养殖栏舍建设对林地造成损坏。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4〕10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于2024年12月18日要求听证,我局于2025年1月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州环听通[2025]1号)通知你有关听证事项,于2025年1月14日举行听证会。你在听证上提出申辩和质证:1.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涉案建筑不属于违法建筑;2.涉案土地承租之前原本就有建筑物,如拆除将造成申辨人重大经济损失;3.申辨人在承租土地之前并未有任何机关、个人、组织告知土地属于风景名胜区的二级保护区;4.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条例规定,应予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化粪池问题属于生态环境局管,但是建筑应由龙山县建筑执法单位来管理;5.丁华也为本项目合伙之人,是本地居民,应属合理的生产生活所需,养猪是生活来源。请求不予拆除养殖栏舍。经我局集体讨论认为:1.当事人承租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在租赁的土地上开展建设活动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2.在租赁土地原建筑上建设也属于改扩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3.是否属于风景名胜区的问题应由当事人建设时到相关部门核实;4.执法主体问题,林草行政执法事项已经移交到生态环境部门;5.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采纳当事人的申辨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裁量标准,经局案审会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拆除,限于2025年3月25日前拆除在某某乡某某村违法建设的养猪栏舍和化粪池;
2.对你个人不予罚款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