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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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吉首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示范园标3C51#栋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述元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20日,接省生态环境厅专项巡察组反馈交办,我局对你公司位于吉首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示范园标3C5-1#栋、3#栋的FPC柔性线路板与PCb印刷电路板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9月期间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2025年4月11日前完成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自主验收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收验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