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不罚〔2025〕4号
姓名:饶腾(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
工作单位:************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花垣县龙潭镇祥和村的花垣县长丰尾矿库铅锌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现场检查时,1条烘干和洗砂生产线正在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4年5月30日;提供人:张**;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6月11日;提供人:饶*;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3、证据名称: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4年5月13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对你公司位于龙潭镇祥和村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花垣县长丰尾矿库铅锌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现场检查时,1条烘干和洗砂生产线正在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证据名称: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4
年5月13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花垣县长丰尾矿库铅锌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各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及厂区平面布置情况。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1份;作出时间:2024年5月
13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6、证据名称: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4份:①向*
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5月31日;②饶*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6月11日;③李**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6月13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烘干和洗砂生产线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在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④胡**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6月11日;作出单位: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已建成,已委托第三方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7、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
批复2份:州环评[2022]26号;提供时间:2024年5月30日;州环评[2024]6号;提供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证据名称:验收监测报告1份、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系统截图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你公司建设项目已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
9、证据名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
评估意见书》1份;提供单位:************;提供时间:2025年1月14日;证明内容:你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
10、其他相关资料等证据。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在期限内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于2025年2月18日,向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承诺书。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公司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和使用,配套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三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4”的相关规定,经案件集体讨论后,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如下:
加强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1版)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处罚情形的。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决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