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4〕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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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向阳路1号金科时代中心5栋3115室
法定代表人:张静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0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编制的环评报告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编制《吉首市高铁新城片区路网一期项目报告表》过程中,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5.2.2和8.5.4规定,擅自降低噪声评价工作等级,未绘制等声级线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证据;湖南中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10月15、17日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4年10月29日,我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2024〕1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通报批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依据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