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5〕1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25 15:27:33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古丈县新世纪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6599429689Y

地址: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仁溪湾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通过湘西州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调阅机动车检测视频发现,2024年10月14、15日,你公司对湘U*****、湘*****、湘*****这三台车开展检测时,采样探头未插入40CM,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技术规范要求,但分别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通过查阅你公司检测站车辆检测档案发现,2024年7月11日,有湘U*****、湘U*****、湘U*****、湘U*****“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环境参数: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数值与实际不符,但分别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8日;提供公司:古丈县新世纪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调取了相关资料,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程陪同配合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勘查示意图;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平面布局分布。

4.证据名称:报告编号为433126**************0402、433126**************0439、433126**************0410、433126**************0370、433126**************0005、433126**************0003、433126**************0026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1月18日;提供公司:古丈县新世纪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对湘U*****、湘U*****、湘U*****、湘U*****、湘U*****、湘U*****、湘U*****车辆开展了车检业务,出具的报告结论为合格。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刘某);作出时间:2024年11月22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湘U*****、湘U*****、湘U*****、湘U*****“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环境参数: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数值与实际不符,你公司分别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以及你公司对湘U*****、湘U*****、湘U*****这三台车开展检测时,采样探头未插入40CM,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技术规范要求,但分别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彭某某);作出时间:2024年11月2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湘U*****、湘U*****、湘U*****、湘U*****“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环境参数: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数值与实际不符,你公司分别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以及你公司对湘U*****、湘U*****、湘U*****这三台车开展检测时,采样探头未插入40CM,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技术规范要求,但分别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7.调查询问笔录(向某某);作出时间:2024年11月2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湘U*****、湘U*****、湘U*****、湘U*****“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环境参数: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数值与实际不符,你公司分别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以及你公司对湘U*****、湘U*****、湘U*****这三台车开展检测时,采样探头未插入40CM,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技术规范要求,但分别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8.证据名称:你公司车辆检测视频及照片;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技术规范要求对湘U*****、湘U*****、湘U*****开展尾气检测,但分别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9.证据名称:湘U*****、湘U*****、湘U*****、湘U*****、湘U*****、湘U*****、湘U*****车辆重新检测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1月23日;提供公司:古丈县新世纪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对上述车辆召回复检,复检结果为合格。

10.证据名称: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提供时间:2024年11月28日;提供公司:古丈县新世纪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对湘U*****、湘U*****、湘U*****、湘U*****、湘U*****、湘U*****、湘U*****车辆检测共计收费1880元。

11.证据名称: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字〔2023〕135号)复印件;作出时间:2025年2月12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在2年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1次。

12.证据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6号)及其送达回证;作出时间:2025年2月12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已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13.证据名称:陈述申辩书;提供时间:2025年2月18日;提供公司:古丈县新世纪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14.证据名称:陈述申辩书答复意见;作出时间:2025年2月21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对你公司陈述申辩进行复核,经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15.证据名称: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8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及调查。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有异议以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认定为不足1个月;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请求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裁量标准,应当对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880元,处罚款25万元。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在执法人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开展整改,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和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元整(188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户    名:**********************

账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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