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2025〕2号
当事人名称:湘西自治州安达机动车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351693398M
地址:湘西自治州湘西高新区吉凤街道湾溪社区工业大道11号
我 局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湘U*****、湘*****、湘U*****三辆车属于重型柴油车,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1日、10月23日,对上述车辆进行检测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办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第B.2.2.2.1、B.3.1.2和B.3.1.3要求送入重型柴油线检测,而在轻型柴汽混合线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提供时间:2024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湘西自治州安达机动车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并调取了相关资料,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全程陪同配合检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时间:2024年11月26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轻型柴汽混合线测功机相关技术参数。
4.证据名称:现场勘查示意图;作出时间:2024年11月26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平面布局分布。
5.证据名称:你单位轻型柴汽混合线底盘测功机铭牌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湘西自治州安达机动车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轻型柴汽混合线底盘测功机属于轻型车排放试验的底盘测功机,不满足重型车车排放试验的底盘测功机要求。
4.证据名称:编号为24**************3197、24**************5132、24**************5008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湘西自治州安达机动车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湘U*****、湘U*****、湘U*****车辆开展了车检业务,出具的报告结论为合格。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吴悠);作出时间:2024年11月21日和2025年1月7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湘U*****、湘U*****、湘U*****属于重型柴油车,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办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2.2.2.1、B.3.1.2和B.3.1.3要求在重型柴油车检测线检测,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6.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余某);作出时间:2025年1月7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湘U*****、湘U*****、湘U*****属于重型柴油车,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办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2.2.2.1、B.3.1.2和B.3.1.3要求在重型柴油车检测线检测,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7.证据名称:关于省生态环境厅交办问题的整改报告;提供时间:2025年1月7日;提供单位:湘西自治州安达机动车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湘U*****、湘U*****、湘U*****属于重型柴油车,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办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B.2.2.2.1、B.3.1.2和B.3.1.3要求在重型柴油车检测线检测,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
8.证据名称:你单位车辆检测视频及照片;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9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对湘U*****、湘U*****、湘U*****车辆是在轻型柴汽混合线车检测线进行的环境检测。
9.证据名称: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作出时间:2025年1月6日;作出单位: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及调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