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字〔2025〕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06 16:38:38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湘西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RP5797W

地址:湖南省湘西高新区创新创业示范园B栋二单元

我局于20241128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你公司年产100吨特效桐叶植物油生产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验收过程中未如实开展检测,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确定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及调查。

3.对你公司技术副总经理周某某、湖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长沙********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的长沙********公司整改报告、公布函、湖南*************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新商市监处罚〔2024〕281号),证明长沙********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崇德检测(2023)测字第10-177号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报告且应用于湘西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吨特效桐叶植物油生产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于2025年1月31日前完成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16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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