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5﹞8号)
向岩军: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11月26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永顺县小溪镇龙凤村的堆砂点现场检查发现:你堆砂点现场堆放有1500方砂石,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我局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你提出的陈述、申辩,也未收到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同意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相关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500.00(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XXXXXXXXXXXXXXXX
户 名:XXXXXXXXXXXXXXXXXXX
账 号:XXXXXXXXXXXXX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