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5〕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13 10:00:00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湘西百宜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2MA4M1BJ86B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2日,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执法人员对网民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中投诉举报某镇养殖场污染水源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场黑膜沼气池及下方有少量渗出的粪水通过管道抽至旁边流转的农田中,农田有部分养殖粪水进入旁边沟渠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养殖场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养殖场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玖拾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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