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2024〕138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05 09:00:00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湘西百宜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2MA4M1BJ86B

2024年11月12日,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执法人员对网民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中投诉举报某村养殖场污染水源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场黑膜沼气池及下方有少量渗出的粪水通过管道抽至旁边流转的农田中,农田有部分养殖粪水进入旁边沟渠。

你公司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养殖场立即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养殖粪水不再外排进入外环境,并对进入流转的农田及旁边沟渠的养殖粪水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受养殖粪水污染影响区域进行治理,消除环境影响。

你公司养殖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实施整改,我局将对你公司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你公司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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