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州环责改〔2024〕15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27 17:00:50 字体大小:


泸溪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法人代表:王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3122448556218H                    

2024年12月17日,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局移交的你中心负责的某村道路硬化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中心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属于四级公路,位于天桥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核查发现该项目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五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局决定:

责令你中心立即停止实施该道路硬化项目建设

我局将对你中心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中心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中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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