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2025〕5号
泸溪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法人代表:王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3122448556218H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7日,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泸溪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局移交的你中心负责的某村道路硬化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中心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建设项目属于四级公路,位于天桥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核查发现该项目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4〕108号)告知你中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中心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裁量规定,你中心的违法行为适用于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根据专用裁量表,该中心的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该项目投资金额为126.6249万元,考虑裁量因素:
①裁量起点为20%;②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③项目建设地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裁量百分值为6%;④项目建设进程为已完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阶段,裁量百分值为15%;⑤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从开工时间2023年4月至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即2024年12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裁量百分值为16%;⑥经查询近两年案件,你中心属于首次违法,裁量百分值为0%;⑦经查该项目一年内没有接到投诉,裁量百分值为0%。经计算,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57%。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中心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陆仟零捌拾捌元壹角(36088.1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