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5﹞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07 17:27:08 字体大小:


永顺灵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MA4L5858XP

地  址:永顺县灵溪镇鲁纳村大湾油场      

法定代表人:鲁继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12月0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4年3月6日你公司对车牌号为湘XXXXX的车辆进行机动车检验检测时,降低发动机额定功率参数值(检验报告显示发动机额定功率为181KW),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已下达《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24〕10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我局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也未收到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同意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元整(¥38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XXXXXXXXXXXXXX

户    名:XXXXXXXXXXXXXXXXXXXXXX                                

账    号:XXXXXXXXXXXXXXXX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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