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更正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21 16:00:00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垣县盛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4790309028K

住所:湖南省花垣县政务中心28楼

法定代表人:饶腾

2025年1月17日,我局你单位下达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5]3号),经核查,存在文字笔误。现我局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5]3号)部分内容予以更正。更正内容如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5]3号)中《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11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标准中的合计“20万*(10%+9%+9%+10%+3%+5%)=92000.00万”更正为“20万*(10%+9%+9%+10%+3%+5%)=9.2万元”。

本更正决定书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5]3号)未更正部分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121

附: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八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有文字表述错误、笔误或者计算错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缺失等情形,但未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补正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决定的方式及时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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