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4〕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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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万家丽南路968号潇湘艺野家园18-106房
法定代表人:刘俊全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10月10日,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公司编制的《XXXXXX种养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核查时发现:1、现状监测无特征因子实测,引用数据时效性、代表性存疑;2、环境保护目标遗漏水环境保护目标,大气环境保护目标描述前后不一致(P5选址可行性中提到300m范围无居民、保护目标表显示70~90m有居民);3、设备表中没有烟熏炉、生物质锅炉(工艺流程图中有),前后不一致;原辅材料与能源消耗表遗漏生物质,缺纯水制备内容;4、源强核算遗漏生物质锅炉废气、锅炉纯水制备的浓水,固废遗漏炉渣和烟灰,废水量核算错误(500t猪肉,解冻废水4500t,豆干废水错误);排气筒高度8m,不符合标准要求;5、生活污水旱厕处理前后不一致,豆制品废水用作农肥处置措施不可行。
以上事实有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7日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4〕10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我局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也未收到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同意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六)、(七)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