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2024〕10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30 15:48:38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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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岳麓大道219

法定代表人:邹青霞

20241020日,我局组织专家对你公司编制的《XXXXXXXXXXXXXXXXXXXX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核查时发现:1、地表水监测断面引用数据时间、位置不明,有效性和代表性不可信;2、核实项目生产废水的最终处置去向(P8达一级标准后排入无名小溪,其它地方又是用作农肥);核实项目生产废水产生量核算有误(P24清洗废水用量约2500m/a,产品带走5%,清洗废水量约125m/a,核算错误,且和水平衡图也对应不上)。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不是最终汇集在一起用作农肥,环境保护措施检查清单出现了TA001TA002排放口;米粉和糍粑产品方案各500t/a,原料用量1500t/a,滋粑生产线没有工艺过程说明;3、噪声预测厂区四个方向贡献值一样羊,噪声预测结果不可信。(根据平布置图,项目设置2个厂房,平行布置,分别靠近南北厂界,贡献值不可在厂区四个厂界完全一致。)4、未分析各类废水用于农肥的可行性可靠性。P33监督检查清单提出了危间的风险控制要求,报告表内容未涉及。

以上事实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41217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202410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我局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也未收到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同意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四)、(六)、(七)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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